2024年8月19日,浙商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省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皖金处罚字)〔2024〕55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二十一条、银行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,合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贷款项目调查不到位、分行罚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调查,浙商安徽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罚款35万元。银行